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02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xxx,住xxx。 原告:**,男,回族,1984年6月3日出生xxx,住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4135616XY,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94号内一号楼301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左璘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0797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00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8848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同仁路38号。 负责人:陈占一。 原告***、**与被告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