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508号
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7225811U。
法定代表人:李光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四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40589G。
法定代表人:种衍启,经理。
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晨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由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