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与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508号

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上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87225811U。

法定代表人:李光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四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40589G。

法定代表人:种衍启,经理。

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晨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由原告日照国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