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区泰国工业园复元四路**。
法定代表人:种衍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俊,男,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朗山**路齐民道**路安特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米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常信怀德名园**/div>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海建筑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7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