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泰国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40589G。
法定代表人:种衍启,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西花沟(十里泉东路石羊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57886048F。
法定代表人:孙中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7月12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8月12日,经去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枣庄**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服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涌
审判员 徐同浩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