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磊、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6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用,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磊,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微山县。
被告: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泰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40589G。
法定代表人:种衍启,董事长。
被告:微山上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门面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34449991E。
法定代表人:俞萍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微山县上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邵磊、山东阳光博士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微山上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运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运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运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