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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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808号
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鲻山东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4986853M。
法定代表人:胡月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俊,余姚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68668E。
法定代表人:张泽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0元,由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永军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马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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