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武。
被执行人: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高新路55号2栋2号。
法定代表人:何韧。
被执行人:何韧,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24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韧、***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04902.4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747元,尚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韧、***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财产。2022年1月2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韧、***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余额不足。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明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无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纳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何韧名下有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的一套房产,本院已于2022年3月30日委托当地法院查封,查封期限3年,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022年6月7日,本院对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何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804902.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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