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沪东铸造有限公司、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930号 申请人:宜兴市沪东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9248Q。 法定代表人:查善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9856866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沪东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1万元,申请人沪东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沪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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