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9089号 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飞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合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共计620500元以及利息(以620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4年开始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处共计采购柱塞泵设备五次,每次单独签订合同,采取滚动付款的方式进行付款。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柱塞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JMY12XTACY-157-SB05,合同总金额为520000元。就该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1日另行签订《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JMY12XTACY-157-SB05-1,将合同执行地址变更为湖南省衡阳市餐厨项目现场,其余合同内容均不发生改变。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咸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开县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分别为275000元、290000元。2015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芜湖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焦作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分别为550000元、27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了全部货物,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定,截至2021年11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62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另,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上述合同的签订地均为北京市通州区***,且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为案件约定的管辖法院,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合加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出具调试合格证明。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同时被告未构成违约,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给被告造成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无需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3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金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520000元。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104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156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208000元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整。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24个月无偿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满24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30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520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24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14年3月13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520000元。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104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156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208000元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整。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24个月无偿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单满24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30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520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24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2015年4月9日,双方签署《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执行地址变更为湖南省衡阳市餐厨项目现场。 2014年12月29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咸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275000元。付款条件及方式: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55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110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82500元。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12个月无偿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满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275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12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14年12月29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开县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290000元。付款条件及方式: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人民币58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116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87000元。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12个月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满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290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12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15年9月21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芜湖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550000元。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220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165000元。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12个月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满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550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12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15年9月21日,合加公司(甲方)与飞翼公司(乙方)签订《焦作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柱塞泵设备,合同总价275000元。甲方应在书面通知乙方生产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金额为人民币55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应在接到项目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后发货,发货之前甲方有权利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预验收,乙方有义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金额为110000元。一份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签署的到货证明书。一份金额与合同额相等的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应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金额为82500元。一份由甲方签署的设备终验收合格证明书。收到乙方**签字的为期12个月质量保证承诺书。甲方应在安装调试完毕满12个月或者货到现场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在收到下列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金额为27500元的质保金。一份由甲方签发的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12个月的证明书。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 2021年12月1日,飞翼公司向合加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2021年11月30日,合加公司尚欠上述合同货款620500元。合加公司在客户回执中信息证明无误下方加盖财务专用章。庭审中,合加公司称金华项目未付金额为52000元,比例为10%;芜湖项目未付金额为55000元,未付比例为10%;衡阳项目未付金额为260000元,未付比例为50%;咸阳项目未付金额为27500元,未付比例为10%;开县项目未付金额为116000元,未付比例为40%;焦作项目未付金额为110000元,未付比例为40%。合加公司主张未收到调试合格证明,未达到付款条件,部分项目由其自行调试;飞翼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经询问,飞翼公司认可上述合同所涉设备目前正在使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合加公司与飞翼公司签订的《金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柱塞泵采购合同》《咸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开县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柱塞泵采购合同》《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芜湖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焦作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柱塞泵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欠付货款的金额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合加公司的抗辩意见,所有合同所涉设备目前均已使用,应认定其安装调试合格,因验收合格证明书等文件应为合加公司签署,合加公司现以飞翼公司未提交该文件为由拒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于飞翼公司主张合加公司应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飞翼公司主张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620500元以及利息(以620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5元,由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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