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894号 申请人:山东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9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9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