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4739号
原告: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708、7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4元,减半收取计11947元,由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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