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05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代表人母家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孤山苇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与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市孤山苇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辽05民终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江桥一泵站,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13010404011房产被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振安区法院函询处置结果,振安区人民法院未复函我院,为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自来水江桥一泵站,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13010402011房产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振兴区法院函询处置结果,振兴区人民法院未复函我院,为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江淮、辽F×××××江淮、辽F×××××江淮车各一辆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振兴区法院函询处置结果,振兴区人民法院未复函我院,为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依法查封了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雅阁(ACCORD)、辽F×××××雅阁(ACCORD)、辽F×××××奥迪、辽F×××××揽胜4197CC越野、辽F×××××丰田、辽F×××××大众汽车各一辆,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福田牌车辆一台,但无法找到上述车辆具体去向,无法进行实际控制,鉴于该情况,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未申请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三街六纬小区1号楼A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72,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三街六纬小区1#C座-4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4110,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五街钟源小区、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101031706511,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五街钟源小区、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101031706611,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五街钟源小区、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101031706711,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上东街3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88,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上东街3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66,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上东街3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68,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上东街3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4109,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上东街35号、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70,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炮守营村(温泉花园小区3#)、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73,坐落在丹东市元宝区蛤蟆塘炮守营村(温泉花园小区3#)、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3060,共计12处房产被宁波海事法院查封,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函询处置结果,宁波海事法院未复函我院,为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20090324111房产一处,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1号A区A座商务金融用地一处均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询处置结果,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复函我院,为此本院予以轮候查封。经向证券等部门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日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市孤山苇场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本溪永宏涂料有限公司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辽05民终1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英权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周洪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帆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