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4执3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军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梅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8263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7593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处于重整阶段,暂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000万元,因重整程序中债权确认工作尚未完成,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猎豹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福田牌汽车,本院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存放位置不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理财、股权、公积金、存款、房屋、其他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经查封的财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