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4执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贾方,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梅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722534.81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5858元,要求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猎豹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福田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上述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处实际取得破产分配财产10000000元,但因该笔债权在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尚未最终确认,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其他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工程款7722534.81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585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