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执3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4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代理人,赵文诗(***儿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梅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961289.3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529元,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猎豹牌汽车、辽F×××**号江淮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福田牌汽车、辽F×××**号曙光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辽F×××**号长城牌汽车,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处应取得破产分配财产10000000元,但因该笔债权在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尚未最终确认,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可供执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破申2-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2019年10月31日丹东港集团管理人制定了《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丹东港务经营有限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破申2-5号民事裁定,批准了上述四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上述四家公司的重整程序。该合并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受偿方案等内容有明确规定,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66128.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7206元,剩余998922.93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7529元、工程款555499.44元、一般债务利息375894.49元。本案还剩工程款7405789.8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后因执行合并重整计划,故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楠楠
执行员  回 璇
执行员  刘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