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丹东汪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军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梅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5933571.9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33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处于重整阶段,暂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000000元,因重整程序中债权确认工作尚未完成,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通海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孙 晶
执行员 尚丽君
执行员 姜瑶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慧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