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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2033号
申请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如意苑E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箭道街南首和顺老街C-1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珏,董事长。
申请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台儿庄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300000元(银行账号:3700××××6999)。申请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鲁0405民初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台儿庄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8300000元(银行账号:3700××××6999)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兴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