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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80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如意苑****。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5执8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台儿庄古城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