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8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如意苑****。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原保全案号为(2020)鲁0405执保23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