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执8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昆明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如意苑****。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5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原保全案号为(2020)鲁0405执保23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伊裕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