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

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内2921民初583号
原告: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海军,系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未到庭)
原告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皮草款54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960元(54000元×年息24%×1年=12960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且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不停止计算)以上金额合计66960元;2、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间,被告因园林绿化需要,从原告处购买价值54000元的皮草卷,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间,被告因园林绿化需要,从原告处购买价值54000元的皮草卷,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于2017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草皮15车×450×8元=54000元(伍万肆仟元)未付,于2017年2月18日全部付清,若付不清,每超一天,按300元违约金计。***2017.2.8。后原告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草皮卷,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草皮卷的义务,被告应如期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欠款5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确实对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支付利率为24%的违约金过高,故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19日支付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靳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