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

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4执1669号
申请人:宁夏宁苗绿博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你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立案后,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于2018年9月21日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三次使用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蒙K599**号的雅阁牌轿车和一辆车牌号为宁ALW8**号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我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了宁ALW8**号雷克萨斯轿车,于2019年3月13日查封了蒙K599**号的雅阁牌轿车。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于2019年3月12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于当日中止本案的执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的邻居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3日本院将***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4执412号案件中的案款138455元予以冻结。截止目前尚有138455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向当事人告知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内0624执16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塔娜
审判员*****
审判员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