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

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与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05民初383号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坤,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诉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5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3588127元,2019年4月19日,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申请撤回增加的该诉讼请求。2019年5月21日,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负担2830元,32675元退回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治沙林场。
审 判 长  杨 平
审 判 员  杨春永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彬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诉讼费收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增加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