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与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9263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长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慧,系该公司厂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周永恒。
被告: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庆。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诉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现原告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裁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对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2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国华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