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泰安市永和钢铁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11执字第1128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永和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
法定代表人李延东,该××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住所地阳泉郊区。
负责人李慧,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永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鲁0911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银行存款109123.09元、4000元;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永和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领取执行款共计111623.09元,收取执行费1500元,被执行人已将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卓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