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516号
原告: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0083892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蓉湖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699145413F,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岭村。
负责人:李慧。
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48578443L,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煤山路二坑。
法定代表人:李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9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09元,由无锡市瑞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邵明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