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终7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艳红,山东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明霞,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昌东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欣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金鳌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