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陕西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2422号

原告陕西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俊斌,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芳,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

负责人李慧,厂长。

原告陕西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变压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森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慧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