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Ol7)冀O925财保9号
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56827629251,地址: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小营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晴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注册号:1lOll301277529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小酱坊胡同甲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00053418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账户金5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现金20万元及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亿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存款5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