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

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2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东口甲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已注销)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4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予以核准注销,该公司作为法人已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已消灭,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诉讼,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3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