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5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之子,1966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7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4日注销工商登记,一审法院于同年8月17日作出本案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在一审裁定作出之前出现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的新事实,造成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确定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7819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红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雅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