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7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5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1966年12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9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赵清林起诉称:我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原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退休职工,根据公司规定,应报销我的供暖费。但公司未支付我2012年及2013年冬季供暖费共计2700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向我支付2012年和2013年供暖费2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供暖费的报销、补贴作为用人单位内部待遇与地方性特殊政策相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的起诉应予以驳回。遂于2014年6月裁定:驳回***的起诉。
***不服一审裁定,持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已于1989年在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办理退休,后其退休金已并入社会保险统筹领取。***现就企业是否为退休人员报销供暖费、支付供暖费补贴事项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庞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