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1执2974号
申请执行人:昆***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昆明书林街云铜时代广场B座25楼01号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官渡区东郊路关上武警二支队19幢1单元4层401号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福)(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16)云0111执297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16)云0111执297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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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