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77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蔺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负责人:苏怡,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887,901.87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在浦发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887,901.87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昌吉支行营业部尾号0144账户(实际冻结30.23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1307账户(实际冻结1,328.55元)、新兴街支行尾号9061账户(实际冻结0.42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尾号2395账户(实际冻结989.99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尾号0062账户(实际冻结143.26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新疆昌吉长宁路支行尾号4318账户(实际冻结3,329,043.50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9823账户(实际冻结1,862.76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439账户(实际冻结5,463.66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815账户(实际冻结2,041.9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136账户(实际冻结103,940.07元)银行存款5,887,901.87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查封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新(2017)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