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美居广场11楼1116室(66区3丘38栋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团结路中心农贸市场三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董 蕾 审 判 员 闫 旭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