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2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中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价值7,811,758.33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房产的查封(以7,811,758.33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