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保166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0)吉0621财保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施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项目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72,605.00元予以继续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本院向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的施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重点项目施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72,605.00元。抚松县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协助。
本院认为,本院(2020)吉0621财保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财保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