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1003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审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审原告**负担,退还原审原告**诉讼费15635元。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贾 贺
审判员 赵 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