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1003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审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审原告**负担,退还原审原告**诉讼费15635元。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贾 贺 审判员  赵 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