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141号
原告(反诉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海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20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3,99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