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12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抚民二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5%工程质量保证金8473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珂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交付执行款85909.50元(其中执行案款84738.50元,申请执行费1171元)。 本院认为,(2015)抚民二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给付剩余5%工程质量保证金84738.50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