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28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0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61,54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9执285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