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异18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新0109执2859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标的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标的异议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