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太平洋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21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劲松
审 判 员  刘晋强
代理审判员  陶 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