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2533号
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54138315,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长峰建设大厦106室。
法定代表人:丛培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75560504,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振,集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秉正,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筱霄,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2元,减半收取计9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