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441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市银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威海白马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鲁10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三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威海市火炬南路-×××号-5×××至5×××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2、协助办理威海市火炬南路-×××号-5×××至5×××、5×××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2022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撤回要求协助办理威海市火炬南路-×××号-5×××至5×××、5××9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执行请求。后本院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解除威海市火炬南路-×××号-5×××至5×××房屋的抵押登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12月30日办理完毕,故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执441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