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2902号 原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75560504,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9379151W,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68-2-25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