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87民初5002号 原告: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经济开发区南京街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银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2023年11月22日,原告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烟台温盾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