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22民初95号
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748296497Q。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捧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8594436T。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景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秦永安。总经理。
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亨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