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55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秀山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
原告:**,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开宏、唐诗,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勐海县。
被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8594436T。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景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秦永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依坎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左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