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801号
原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8594436T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景买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秦永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蕊画、李爽仪,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勐海县。
原告:李万军,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勐海县。
被告:崔琳,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勐海县。
被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勐海县。
原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万军与被告***、崔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万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依坎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