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贺村委会曼景买村民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8594436T。
法定代表人:秦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勇、何蕊画,云南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杨明,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拉祜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春,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海县人民法院(2021)云282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91元,减半收取11446元,由上诉人勐海县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翠玲
审判员 陈 瑜
审判员 徐艺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凤